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促使各单位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严肃查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省监察厅关于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45号)精神,结合我省交通各运输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问责原则
坚持权责一致、实事求是、公正公平、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二、问责范围
厅直各单位。
三、问责对象
厅直各单位全体干部职工。主要领导干部对岗位职责内发生的应该问责行为承担主要责任,主管领导干部承担直接责任。
四、问责的主体和方式
(一)问责主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厅党组作出问责决定,成立安全生产问责小组,具体负责安全生产问责工作。
(二)问责方式:责令限期改正,约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重大责任事故实行目标考核一票否决等。
五、适用情况
有关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到安全生产行政问责:
(一)道路运输和水上交通:
1、30日之内连续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除按事故调查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外,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2、半年之内连续发生3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除按事故调查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外,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其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
3、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对负有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有关单位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其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
4、安全生产指标超出省厅下达控制指标的,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5、一年内发生1起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除按事故调查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外,对负有主要责任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一票否决,责令其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
(二)工程建设及养护
1、一年内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除按事故调查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外,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2、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除按事故调查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外,对事故发生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其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
3、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对负有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有关部门、单位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其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
4、一年内发生1起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除按事故调查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外,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一票否决,责令其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
(三)其他
1、本单位内部(含下属单位)一年内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一年内发生3起一般责任事故的,对负有主要责任的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
2、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对负有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单位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其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
3、安全生产指标超出省厅下达控制目标的,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责令其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
4、本单位内部(含下属单位)一年内发生1起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除按事故调查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外,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一票否决,责令其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
六、特别规定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从重处理:
(一)不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主要领导干部;
(二)对不具备条件的企业予以行政许可,或发现企业丧失行政许可条件而未及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的交通运输行业监管机构相关人员;
(三)对上级交办的安全生产重要事项不落实的主要领导和相关干部;
(四)事故发生后,不按规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不按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或组织指挥救援的措施失当,导致伤亡损失扩大的相关人员。
(五)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相关人员;
(六)干扰、阻碍或不支持配合事故调查的人员。
七、组织领导
为贯彻落实好行政问责工作,省厅成立问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厅党组书记曹森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冯西宁、王明祥、王世英、冯明怀、侯维靖同志担任,成员由厅人事处、监察室、安监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问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安监处,负责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的具体工作。